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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望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危某。

被告刘某。

原告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危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危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二个女儿取名刘某某,刘某某,后由于被告有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逐渐开始对原告拳脚相加,并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刘某辨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并末破裂,我对家庭对小孩是负责任的。

原告危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女儿刘某某,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拟证明家庭情况,3财产情况有平房一幢共10间,三缝二层楼房一幢。

被告刘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T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995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1月15日在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名刘某某,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名刘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二年原告感觉被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被告对家庭和小孩不负责任,夫妻发生吵闹,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刘某时当时是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但没过多长时间就消除了这种想法,并且对小孩非常负责,每天送小孩上学后才去做事,同时对家庭也是负责任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认为被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被告也当庭承认虽有这种想法,但在第二个女儿出生不久后即消除了这种想法,对小孩和家庭都是负责任的,原被告近二年发生矛盾是夫妻缺少理解与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夫妻互敬互让,双方多交流沟通,其矛盾是可以化解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危某与刘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某星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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