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二红,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红建,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田某合伙纠纷一案,刘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田某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上诉人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二红、王红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路林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