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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田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二红,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红建,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田某合伙纠纷一案,刘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田某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上诉人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二红、王红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董亚峰

审判员路林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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