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q,男。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因离婚和抚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审认定该案为合同纠纷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吕某根据其与胡某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胡某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故该案应为婚姻家庭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胡某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海门市X镇,因此,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应祥
审判员朱长华
审判员黄共田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