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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许某,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珠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2018年11月8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1年11月7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许某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协助干部维护监内改造秩序,长期担任法轮功罪犯的夹控工作,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09、2010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劳动积极肯干,作为甲级操作手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改造任务。2010年11月在监狱组织的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队列竞赛中,积极参与、刻苦训练,获得奖励分1.5分;2010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8分。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次,考核截至2011年9月止,获记奖励分105分。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许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许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七年十月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云良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聂景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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