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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艾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重庆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女,24岁。

原告艾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告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某诉称:原告艾某与被告唐某婚初夫妻感情一般。从去年年底起,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5月30日,唐某曾向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决艾某与唐某不准离婚。此后,原告基本上每周回家,但被告都拒绝与原告过夫妻生活。被告还开始转移家庭财产。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被告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在外打工,周末都不放假,很久才回家一次。2011年5月,原告艾某与被告唐某因为唐某过生日的事情发生矛盾,唐某一气之下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了不准离婚。此后,被告就想清楚了,认为原被告可以共同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艾某与被告唐某于2005年起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艾某,现年5周岁。2007年1月25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不时发生矛盾。2011年5月,唐某曾向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艾某离婚,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决艾某与唐某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仍共同居住。2011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来院。在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与被告唐某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经过几年的共同生活,相互了解,又生育了子女,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产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夫妻感情是能够得到改善和巩固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艾某与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菊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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