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成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各异,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自2004年开始,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周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婚生小孩应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双方的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04年开始,夫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原、被告住所地的一栋两弄两层红砖结构楼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周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被告对小孩享有探望权。
三、位于被告住所地湘乡市X镇X村四组的一栋三弄两层红砖楼房归被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