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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震全,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11月17日依俗举行婚礼,并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现在校读书。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各异,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一直在争吵中度日。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周某某辩称:被告同意和原告离婚。但婚生小孩周某应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现在校读书。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各异,志趣不投,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对婚姻家庭都失去了信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翠元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周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限原告陈某某在2010年4月16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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