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丙。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汉族,清丰县X村民。
上诉人吕某甲、吕某乙、葛某与被上诉人吕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瑞坤
审判员赵红波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侯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