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X号
申请人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港区金贝贝爱婴服务中心业主,住(略)。
被申请人日照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X路海天花园AX号。
被申请人日照日报社,住所地日照市X路北段。
申请人董某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于200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日照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日照日报社价值3万元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日照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日照日报社的有关财产予以查封(详见财产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日照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日照日报社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明佳
审判员赵明峻
代理审判员李红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