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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冯某某财产损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又名白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略)人,现住(略)。

上诉人白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子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某彬

审判员雷宏斌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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