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
被告张某
原告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受理后,根据原、被告的请求,同日依法由审判员廖源伍主持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后同居生活,并在X年X月X日生育了一女孩,叫张某;双方于2006年4月29日到广西贵港市X区民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双方为了一些小事经常争吵,双方从2008年4月份起分居至今;更为原告难于容忍的是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今年的元月份被投入广西黎塘监狱服刑,至此,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张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张某辨称: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华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张某由原告抚养;
三、原、被告婚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
四、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某负担;
五、本协议经原、被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廖源伍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韦松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