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6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9岁。
上诉人卢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卢某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0)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卢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2月12日向卢某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卢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卢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某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