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窝藏于201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8时许,薛艳喜到位于平顶山市X村蜜蜂王X号的被告人孟某家中告知孟某说:“昨晚喝多了,早上起来时身边死了一个老人,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后薛艳喜在孟某家中睡觉。至当日17时许,孟某在明知薛艳喜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开车将薛艳喜载至平顶山市X路X路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某、情节与薛艳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四分局对薛艳喜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书、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孟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1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张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