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昆仑桥南正街X号A栋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住(略)。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湘乡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樊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村X号附X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湘乡市裕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甲因自愿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甲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某甲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铁兮
审判员文仕林
审判员黄欣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文华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