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雪松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华,湘潭雨湖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原系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某因劳动争议,不服湘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潭劳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一案中,申请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愿自动履行该仲裁裁决,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蔓莉
审判员胡铁兮
审判员文仕林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文华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