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博汇安东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博汇安东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博汇安东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10年12月15日,被告徐州博汇安东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略)元,于2010年12月25日前付清;
二、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徐州博汇安东诺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代理审判员李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