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略)信用合作联社与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娄底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X区乐坪办事处长春居委会四组。

被告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在审理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雪涔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