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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于武陟县X路总干桥处将苏XX强行带到圪当店乡X村一农户家中看管,讨要生意欠款,至2009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才让苏XX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赵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苏XX的陈述、证人赵XX、任XX、常XX、柴XX、常XX、赵XX、常XX、王XX、刘XX、杨XX等人的证言、苏XX书写的欠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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