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孙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焦某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承担。
审判员任子洲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