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二初字第7-X号
原告岳阳纸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南快报社,住所地:XXX。
被告生活新报社,住所地:XXX。
被告中国天瑞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被告奥海传媒集团公司。
被告厦门元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岳阳纸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南快报社、生活新报社、中国天瑞控股有限公司、奥海传媒集团公司、厦门元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货款支付协议,原告岳阳纸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纸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南快报社、生活新报社、中国天瑞控股有限公司、奥海传媒集团公司、厦门元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交纳x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岳阳纸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建华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