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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诉某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XX,女,40岁,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

被告周XX,男,38岁,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

原告袁XX诉某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宝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XX、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9月29日借给被告5000.00元人民币,当时是朋友关系,没有谈利息也没有写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在原告需要便还,然而,在原告急需用钱时,曾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以现实不没钱为由,一再推迟。无奈,在2011年4月14日找到被告,要求还借款,被告再次说没钱还,原告为了保险起见,即让被告少还500.00元,便让被告出具一份4500.00元的欠条,被告答应在10日内还款。事到如今,被告还是未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4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我与原告经人介绍,后成为恋人关系,在相处的过程中发现原告性格泼辣,我提出分手。原告就要求把我们在一起消费的钱还给她,我说我什么都没有,要衣服你拿去。不久,原告喊了两个彪形大汉把我堵住(略)。

审理查明,2010年8月下旬,经马XX介绍,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相处过程中原告在被告身上有一些花费,比如原告给钱被告娱乐以及给被告购衣服等。后彼此觉得性格差异较大而分手,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双方在相处时被告享用了的一些费用,被告以没钱为由未及时偿还。2011年4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还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今欠到袁XX人民币4500.00(肆仟伍佰圆整)”欠条一张。2011年6月24日原告持欠条诉某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亲笔欠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从相互认识到确立恋爱关系,在相处过程中原告开支较多一些,双方通过相互了解,认为性格差异大,选择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相处时的部份花销,被告也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说明被告认可欠原告款项的事实,被告有义务按自已的承诺偿还所欠费用。故,原告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喊了两个彪形大汉把我堵住(略)。但,被告未提供相应依据证明自已的行为是受胁迫所为,其主张本院碍难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XX欠款4500.00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周XX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宝珍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陈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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