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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

被上诉人户某、许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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