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
被上诉人户某、许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