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亨瑞达耐材有限公司(原郑州盛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河南省新密市X街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上诉人郑州亨瑞达耐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亨瑞达耐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鹏,被上诉人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某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