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执行字第942-X号执行裁定书,于2011年4月22日,依法委托福建省思进拍卖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进行第二轮拍卖被执行人占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X区X街道南门居委会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8C幢X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1999)字第x号】。2011年6月7日,买受人林明鹤(公民身份号码(略))在竞拍中以人民币x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占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X区X街道南门居委会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8C幢X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字第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1999)字第x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林明鹤(公民身份号码(略))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明鹤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林明鹤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某乙武
执行员陈某乙贤
执行员陈某乙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扬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