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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宝红,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1998年3月5日在娄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某祺。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祺由被告黄某直接抚养,被告不需要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探视权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位于涟钢青山街X组团(房产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的三套房产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与小孩黄某祺,归黄某祺所有;

四、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车牌号为湘x)思域牌小车一辆以及位于娄星区X路黄某塘建筑公司X幢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号)一套均归被告黄某所有;

五、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

案件受理费500元,被告黄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天岩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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