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宝红,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1998年3月5日在娄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某祺。原告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祺由被告黄某直接抚养,被告不需要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探视权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位于涟钢青山街X组团(房产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的三套房产原被告双方自愿赠与小孩黄某祺,归黄某祺所有;
四、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车牌号为湘x)思域牌小车一辆以及位于娄星区X路黄某塘建筑公司X幢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码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略)号)一套均归被告黄某所有;
五、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
案件受理费500元,被告黄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天岩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