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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诉被告娄底市旺达综合加工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湖南省娄底市X区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底市旺达综合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星区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湖南贤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原告毛某在为被告娄底市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砍树时被树砸伤,经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玖级伤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某、护理费、医药费、继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x.7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娄底市旺达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后立即支付原告毛某残疾赔偿金、误某、护理费、医药费、继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包括已经支付的3000元医疗费)

案件受理费1472元,由原告毛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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