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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邓某某、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杜显成(特别授权),湖南天圆法律服务所(略),资格证号:x。

2010年3月9日,上诉人刘某某因故撤销了杜显成的委托代理资格,并另行委托了另一其二审代理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委托代理人曾喜生(特别授权),湖南五溪(略)事务所(略),(略)资格证号:湘司律证字第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某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

审判员周永连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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