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受害人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俊男(受害人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康慧(受害人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受害人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受害人之继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某某(受害人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受害人继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路金丰商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x-0。
负责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上诉人田某某等7人与被上诉人贺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田某某等7人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某等7人经反复考虑,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杨某俊男、杨某康慧、杨某某、黄某乙、瞿某某、赵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田某某、杨某俊男、杨某康慧、杨某某、黄某乙、瞿某某、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戴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