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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直属支行为与被告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岳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直属支行,住所地:XXX

负责人周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遂意,该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行经理。

被告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英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直属支行为与被告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受案后,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举证期限申请提前开庭,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谱华、黄启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周某丽担任庭审记录,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直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唐遂意、潘某某,被告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9日,被告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中国XX银行新路口支行贷款(略).31元,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74%,合同期为1天。同时分别以被告名下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第x号、x号、x号、x号的房屋设定了贷款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权利证号为岳房岳阳楼区他字第x号,房产抵押面积为8457.7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岳市国用(2002)字第X号,抵押土地面积1293.8平方米。贷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利息。2008年12月,该贷款划归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直属支行,至2010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略).31元,利息(略).24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直属支行与被告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确认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直属支行贷款本金(略).31元,至2010年4月30日止欠利息(略).24元,后段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直属支行对权利证号为岳房岳阳楼区他字第x号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0年5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剩余贷款本息在2010年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

四、如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不能按期足额支付1000万元,原告有权随时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抵押资产,如抵押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同时执行被告其他有效资产直致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五、在被告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原告对全部抵押物享有抵押权。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由被告岳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可持本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不以送达为生效要件。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经双方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一经制作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李谱华

审判员黄启宇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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