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长沙市X区李家冲X号附X栋X房。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X区百通运业服务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因与被告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之前向杨某某支付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6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
年4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