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女,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X,男,汉族。
原告龚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全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2009年5月1日,被告张某从原告龚某处借走现金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张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日,被告张某借原告龚某现金x元,张某给龚某打借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我欠丽萍六万元整,张某,2009年五月X号”,后经龚某多次催要,张某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龚某主张某告张某借其现金x元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所打借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故对其主张某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借款x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龚某借款x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郭丽君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