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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女,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曾用名张X,男,汉族。

原告龚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全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2009年5月1日,被告张某从原告龚某处借走现金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张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日,被告张某借原告龚某现金x元,张某给龚某打借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我欠丽萍六万元整,张某,2009年五月X号”,后经龚某多次催要,张某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龚某主张某告张某借其现金x元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所打借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故对其主张某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借款x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龚某借款x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郭丽君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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