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泽,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女,40岁。
委托代理人徐德清,湖南省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4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55岁。
上诉人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龚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经综合考虑,决定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或撤回上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熊云耀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