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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龚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泽,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女,40岁。

委托代理人徐德清,湖南省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4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55岁。

上诉人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龚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经综合考虑,决定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或撤回上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石门县西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熊云耀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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