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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常某、王某甲、王某乙、孟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

以上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新伦。

以上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耀鹏,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曾用名,苗某委)。

李某与常某、王某甲、王某乙、孟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开封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李某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其向本院提交了缓缴诉讼费的书面申请,本院亦在其缓缴诉讼费申请书上加盖了印章。

本院再审认为,李某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缓缴诉讼费申请,原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张林华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芦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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