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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某与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伟,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景先,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卢某与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卢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孙莉环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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