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伟,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景先,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卢某与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卢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立东
代理审判员孙莉环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