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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潭某高新技术研究院、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某高新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7月2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7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以(2011)潭中执监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湘潭市X区X街X路X号综合楼第1、X层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某、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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