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安、刘某运:
刘某安申请执行与刘某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1995)隆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某运于2011年9月29日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