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那某。
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那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北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白凤岐(主审)、代理审判员刘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于2011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倩
代理审判员白凤岐
代理审判员刘冬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任江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