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岳阳经济开发区X组诉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岳阳县X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因临湘市人民法院亦能够独立公正的审理本案,且考虑到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