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娄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娄某应于2011年2月18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35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