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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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0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隆回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谭某。

第三人阳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隆回县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以原告与谭某、阳某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谭某、阳某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郭兵凡

人民陪审员肖小荣

人民陪审员陈湘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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