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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与李某债务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负责人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刚,陕西屹立(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09)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09)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井延平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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