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
负责人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刚,陕西屹立(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09)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09)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井延平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