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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XX局申请强制执行岳环罚字(2009)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XX,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被执行人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岳环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09年11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送达了(2009)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执行人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经现场检查,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生产时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以岳环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作出:1、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x元。限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告知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在收到该决定后,既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提出可以免除缴纳罚款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没有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超过排放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的“岳环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的“岳环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400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刘甲尧

审判员贾尚书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卢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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