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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卢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同被告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1年12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现年7岁。同年6月,我们便一同到东莞打工。女儿李某留在家中由我父母照看。打工期间,被告常因一些琐事与我发生争吵。2007年10月,我发现被告竟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一气之下我便离开东莞去了别处打工。之后我与被告只是电话联系。2008年10月我与被告失去联系,我四处打听,到处寻找被告,没有任何音讯,至今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卢某离婚,婚生女李某由我抚养,小孩抚养费我自行负担。

被告卢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谈婚,2001年12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现年7岁。2004年6月,原、被告一同外出到东莞打工,2007年10月,原、被告因故发生争吵,原告即离开东莞到了别处打工。2008年10月,原告联系不上被告,便四处寻找,但杳无音讯,至今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女李某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一直由原告抚养。2011年4月6日原告李某起诉离婚,本院受理后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X-X-X一、四版中缝),限被告卢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公告后被告卢某逾期未到庭应诉。原告称二人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宝山村委会证明等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结婚已近十年,且生育一女,本应和睦相处,但被告卢某自2008年10至今下落不明,已长达近3年,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李某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本院认为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考虑到被告目前下落不明,要求其承担小孩抚养义务不现实,故表示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被告在不影响小孩健康成长的前提下仍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负有协助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由原告李某所有,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卢某享有对小孩李某的探视权,原告李某有协助义务。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王洪安

审判员:严恒才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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