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岳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电力综合利用开发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易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利民,湖南正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黎某,县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电力综合利用开发公司申请执行(2009)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案,岳阳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致使本案执行无果,造成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电力综合利用开发公司不断上访。为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督促本院负责处理本案。本院于2010年7月8日以(2010)岳中执建字第X号《司法建议书》向被执行人岳阳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岳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回复本院。岳阳县人民政府逾期未作出处理,亦未回复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案由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岳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村X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李明霞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