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女,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略),系陈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湖南省路桥公司退休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局干部。
上诉人陈某甲因诉湘阴县公安局行政强制附带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09)湘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李某霞
审判员陈某甲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