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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与卫辉市柳庄乡吕绪屯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卫辉市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瑞,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卫辉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贯彻省政府要求在S226翟阳线建立柳庄收费站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征收通行费的文件规定,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严重违法情况下,于2008年6月2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两份征地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共计x元,被告向原告交付土地8.08亩。原告开始建设收费站不久,省政府于2009年4月27日发布了取消二级收费站的通告,要求发布之日执行。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原告无法抗拒。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原告返还被告土地8.08亩,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x元。

本院认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行使撤销权。单从除斥期间看,原告已丧失撤销合同的权利。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卫辉市X路管理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燕军

审判员陈志敏

审判员刘某丽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侯国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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