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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案
时间:1998-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238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二十三岁,汉族,北京世都百货责任有限公司采购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某,女,八十一岁,汉族,越兴汽车配件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上诉人刘某因房屋租赁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8)宣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五元,均由刘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沛

代理审判员贺春生

代理审判员张兰珠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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