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二十三岁,汉族,北京世都百货责任有限公司采购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某,女,八十一岁,汉族,越兴汽车配件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上诉人刘某因房屋租赁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998)宣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五元,均由刘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沛
代理审判员贺春生
代理审判员张兰珠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