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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系南郑县X镇土管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全杰,南郑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系南郑县X镇中心小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张晖,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李某某与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颉由李某某抚养,由张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其18周岁止(每年元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抚养费1800元,7月30日前支付下半年抚养费1800元)。张某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李某某负有协助义务。

三、婚后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电磁炉一台、电饭锅一个归张某所有(在张某处保管);21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李某某所有(在李某某处保管)。

四、张某结婚时陪嫁财产:纯棉床罩一套、枕芯一套、被子二床、床单二床、高压锅一个、铝壶一个、钢精锅一个、热水瓶二个、瓷盆二个归张某所有。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双方各自承担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荣

审判员:杨志翔

代理审判员:王潇浴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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