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按照事先约定携带其用150元购买的一包毒品黄某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州大道与货栈街交叉口东南角,准备以180元钱的价格将该毒品卖给昌x时,被民警发现后将其抓获。经鉴定,涉案毒品重0.35克,该毒品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人昌x的证言、鉴定结论、调查证据清单、称重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马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