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神洲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柳钦,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荣,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宁,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神洲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省神洲置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郑柳钦、李某荣,上诉人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其中x元退回上诉人江西省神洲置业服务有限公司,5660元退回上诉人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王德华
审判员何蓓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婷